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 Purchased/Out ward 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1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没有留存的后果】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中国银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样单】
很对会计人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很是陌生,不清楚该怎么填,出口收汇核销单没有留存也不知道怎么处理,还需要一张样本来对照填写,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看哈~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